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以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