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1.申请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
3.两次租房提取期间需间隔12个月。
4.中心城市品质提升项目推进中涉及房屋征收或收购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房屋征收或收购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自购买自住住房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省内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省外购房商品房的,以购房税务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购买拆迁房的,以拆迁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3.申请人应为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
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5.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建房建造、翻建、大修批准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批准时间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的日期为准;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时间以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的日期计算为准。
3. 申请人应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人的父母。
4.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占地面积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
5.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不得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出资的职工家庭,如无公积金贷款,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 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 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 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有住房的物业费;
3. 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 物业费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最高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200元。
5. 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五、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
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
(一)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 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职工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社保部门发放《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的病种(以下称规定病种)。目前规定病种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重度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性治疗、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0种。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2)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
2. 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 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两大类。
(一)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商贷)和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商贷提取)两类。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用一种还款方式提取公积金。
(1)按年提取还商贷
1. 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 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已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满一年。
(2)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商贷提取
1.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已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提取,若单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若双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
3.偿还或还清非委贷银行的商贷(包括嘉兴市行政区域外的商贷),实行先还后提的方式提取公积金(相当于报销)。
(二)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两类。
(1)委托按月还贷提取
1.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无逾期贷款;
3.参与委托按月还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6个月的缴存余额,留存额在委托按月还贷执行期间不能提取;
4.如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同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还贷提取。
(2)提前部分偿还或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
1.借款人须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
2.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单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若双方缴存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
3.偿还或还清嘉兴市行政区域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先还后提的方式提取公积金(相当于报销)。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嘉兴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提取
1.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
(二)非嘉兴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六个月的
1.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 申请人为非嘉兴市户籍。
3.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并已确定继承人。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嘉兴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提取
1.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
(二)非嘉兴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六个月的
1.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 申请人为非嘉兴市户籍。
3.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