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贷款定额标准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贷款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定额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定额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为1500元计算;
2.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月提取定额为1500元,每年可提取18000元。
提取额度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的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本息之和。
3.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1)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规定金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有留存金额);(2)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