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3周岁内香港、澳门出生新生儿上户材料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必须)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必须)
3、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必须)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必须)
5、其他材料 (非必须)
【温馨提示】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