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出生登记户口办理须知
(一)政策规定
新生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向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落户原则
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新生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新生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5、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三)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新生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