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1%、45周岁及以上缴费基数2%的标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周岁及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4%(80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在统筹地区内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