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干部、职工调动、录用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申请材料
1、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必须)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 (必须)
3、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 (非必须)
4、申请迁入立户的,须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非必须)
5、其他材料1 (非必须)
6、其他材料2 (非必须)
7、其他材料3 (非必须)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费用
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0元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