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2、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必须)
2、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新生儿,提供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 (必须)
3、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必须)
三、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户口簿→缴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