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
申请条件:
1、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
2、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
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所需材料:
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
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受理部门: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咨询单位: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办理依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收费: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