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什么样的人能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待遇?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1)户口登记在烟台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③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定期复核,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