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一、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二、难产产假:
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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