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职工在因工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到工伤保险基金处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1-84871753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医疗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等医院花费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二、停工留薪
1、工资发放:按照工伤前工资待遇照旧进行发放。
2、停工规定:停工接受工伤医疗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医疗期总共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生活护理
1、护理费发放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28.50元。
伤残赔偿标准
一、发放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60%。
二、发放要求
哈尔滨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1、津贴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60%。
2、发放要求
1、一级至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技术缴纳医疗保险;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不足。
2、五级至六级伤残: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保留劳动关系);
(2)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放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死亡赔偿标准
一、发放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发放4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2)其他人每人每月发放3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3)孤老或孤儿加发放1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二、发放要求
哈尔滨工伤职员工亡赔偿标准
1、发放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发放4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其他人每人每月发放3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孤老或孤儿加发放1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2、发放要求
(1)哈尔滨工伤职员工亡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3)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774元;
(4)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综合不能超过工伤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