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
办理材料1、转移人身份证 ;
2、离职证明 ;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转移接续联系函》。
养老保险转入
申请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注: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人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
(二)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一份。
注意: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按照人社部经办口径,法律文书需要在一次性补缴行为前出具。
2.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存在“失地补缴”、“政策性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趸缴”等的,转入地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