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限从首次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按对应的政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