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办理指南
登记条件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七、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