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调节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3、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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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3、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