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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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2、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3、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
(1)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2)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3)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4)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