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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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