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
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车辆;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不能注册登记但可以办理临时注册、备案登记的电动车
(一)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止。在临时号牌办理过程中,不得强制车主办理防盗备案,鼓励但不得强制车主购买保险;
(二)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2020年8月31日前,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采取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不发放临时号牌,凭备案证明上道路行驶,备案证明有效期统一至2021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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