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
第三条 创业补贴。对于自文件发布之日后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合格后,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新注册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前三年期内单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四条 租金补贴。对于入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载体等场所生产经营的企业,且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开票销售达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企业租金补贴2万元/年,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地方贡献奖励。对于年度入库税收达3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年、3万元/年、8万元/年、10万元/年、15万元/年的贡献奖励。企业在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后,可在政策享受期内的任一年度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带动就业奖励。企业吸纳2020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钟楼籍退役军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依法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企业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申报基地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实习实训示范基地、“戎耀之家”以及其他由国家、省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市级基地一次性补贴1万元、省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不累加,以最高项补贴)。
第八条 项目招引奖励。对于创业基地、创业载体,引进5个(含)以上退役军人创业项目(退役军人须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不含变更,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每个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年度开票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给予该创业基地、创业载体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招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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