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8年开始,每年在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高、职高)毕业生中评选30名优秀毕业生予以奖励。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既重学业成绩,又重综合素养的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对象
具有衡阳户籍,当年在衡阳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往届学生。
第五条 条件及要求
(一)思想品德好,表现特别优秀,每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优秀等级;
(二)高考成绩特别突出,在当年高考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学科或世界排名靠前的国(境)外知名大学录取,或技能水平高、在校期间在全省中职学校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前二名;
(三)身体素质好,体质健康水平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每年8月上旬,县市区所辖学校根据条件要求向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后向市教育局申报。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提出推荐人选。各学校在推荐人选时需填写《衡阳市“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申报表》(可在衡阳教育信息网www.hhyedu.com.cn下载)。
(二)初审公示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局党委研究提出30名拟奖励对象,在市内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三)审定发文
市委人才办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奖励对象人选进行审定,审定后以市委人才办名义发文公布奖励对象名单。
第七条 奖励颁证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教育局承办,组织召开座谈会,颁发“雁城优秀学子”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后期管理
将“雁城优秀学子”奖励对象纳入市人才工作联络员管理,为我市引进人才牵线搭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