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纳税户口迁入--业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投资纳税户口迁入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审批(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各市办理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
申请(办事)条件 | 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职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等,符合有关市(区)规定的投资纳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等条件的申请迁入落户。 |
申请材料 | 国有企业出具的入户申请报告及入户人员花名册;国有企业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供依法注册的有效期内的证照(如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者提供加盖有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的纳税证明;省或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申请人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申请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
法定周期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