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审批(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陕西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标准(试行)》、《陕西省公安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
申请(办事)条件:
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凡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法定周期: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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