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也可以按照户籍类别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登记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四)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定居的,户籍地不予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超过十二个月的,认定为区域外定居(常年在外务工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外居住的除外)。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认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参照《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咸民发〔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具体扣减政策参照《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豁免范围参照《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其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规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三)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含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或者农村有一套非新自建住房在城市(或城镇)区域还有一套商品住房超过100平方米;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贷款购买消费类汽车等;
(五)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