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
一、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二、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 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 报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 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 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 监总统计〔2013 )17 号)要求执行。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权重,每年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