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关于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有关事项的通知》)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一)保障条件
1 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2.5 万元以下(含 2.5 万元);
2 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4.5 万元以下(含 4.5 万元);
3 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6 万元以下(含 6 万元); 4 人以上(含 4 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7.2 万元以下(含 7.2 万元);
上述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18 平方米以内(不含 18 平方米),通过市场租赁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绵阳城区中心区域城镇户籍 2 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绵阳城区其他乡镇城镇户籍 2 年以上,且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申请人为在绵阳城区中心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
4. 申请人为在绵阳城区中心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 年以上。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补贴
1.拥有机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购置价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普通摩托车除外)。
2.有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不含 10 万元)。
3.拥有累计超过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包括现金、有价—6— 证券、投资股份、存款、借出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的(申请人对上述资产申报真实性负责)。
4.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包括享受过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宅基地安置)。 5.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
6.截至申请之日,转让房产不满 3 年的。
7.享受过包括但不仅限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等优惠购房政策的。
8.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