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三、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四、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五、对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