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条件公开,公平竞争。
(二)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市州招投标确定推荐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训。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10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1∶2∶3;专兼职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四)专职教师必须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六)熟悉就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就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七)愿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就业培训任务,并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和提供查询,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其认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信息。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招投标书并在媒体和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提出投标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所属市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时提交投标书。
(三)组织评标,确定推荐名单。政府采购中心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里下达的定点机构数量及本地区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建议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机构的背景材料报省就业服务局培训服务处。
(四)省就业服务局对上报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后,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发文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参与监督。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乱收费;
6.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率低于80%,学员和企业满意率低。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就业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