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就业技能培训条件(机构要求+培训要求)
一、机构确定。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每两年从省内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中通过竞争性招投标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将推荐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本企业承担岗前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须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
二、企业申请培训条件。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培训任务(补贴):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不低于60%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本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培训;
3.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4.当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对市州下达就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
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本省内省、市、县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计划,以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为主,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四、培训要求。
(一)技能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培训期限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获取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教师名册等。
五、管理方式。
(一)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每期开班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票据,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等材料。
(二)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情况。
(三)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