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审核;
2、户籍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户籍地(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3、户籍地(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同意后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提交材料:
1、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向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