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实行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非住宅不含车位、车库、杂物间)和存量住房,签订网签协议并缴纳契税,所缴契税税率为1%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对购房人予以全额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1.5%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2/3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 )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新建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首次出售的,由市财政按1000元/个的标准对购买人予以补贴。
二、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对象范围。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 9号)出台以来,市直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委党校以及在衡阳市中心城区登记注册、办理社保手续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驻衡本科院校及附属医院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生、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驻衡专科院校和衡阳技师学院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博士生、高层次人才(55岁以下),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8]5号)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其中,非“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
三、降低开发企业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对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可以根据规划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个月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50%,余款在办理用地不动产登记前缴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相关费用、补齐相关手续。
五、分步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费用。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报建费用的,按“0.5:0.5” 的比例分别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报建费用。
六、适当调整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纳比例。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申请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之日前连续3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公司注册地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由两地劳动监察部门开具无欠薪证明的,免交当年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七、实施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对2019年度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二级以上资质开发企业,已办好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下降50%。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快按揭楼盘贷款发放进度,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即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对A级信用企业按揭楼盘,办理时限压缩30%;对有土地抵押的项目,经风险评估可控后,实行企业承诺后即可办理准入及放款。
九、调整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养老设施用房管理。社区用房应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区域统筹安排进行配建,在统筹安排计划出台前,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建, 且不计入容积率。按此标准配建面积低于800平方米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配建,补偿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统一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项目规划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片区规模统筹规划养老设施用地,进行养老设施建设,不要求在项目建设中配建养老设施用房。
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新建区和高品质居住社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实行土地成片开发,建设优质学校,就近解决入学。提高楼盘品质,优化居住环境,推行第四代建筑,建设高品质住房。
十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从紧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及招商引资匹配的开发用地。从严控制工业用地变性和平台公司土地合作开发。
十二、合理确定住房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情况和法定条件,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并适时进行调整。对于信用优秀、市场反映较好的企业可酌情放宽,但最低形象进度应完成正负零。
十三、加强预售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申报商品住宅销售最高价、均价、最低价。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监制,监制后3个月内不予调整。
十四、支持购房就近安排入学。在义务教育学段,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各地招生政策及学位情况,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证可就近入学。
十五、适当放宽开发企业同期开发规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含暂定资质) ,均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同期开发总规模。
十六、改进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推行“交地即开工、交房即办证”承诺制试点,提高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效。
十七、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