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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申请。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据。
2、双方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
3、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5、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6、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后,需30天冷静期。请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办理期内,预约离婚登记。
撤销离婚登记预约:
1、已经预约成功,但不能按时到现场登记的,请至少提前两天撤销预约;
2、已经预约成功,但想更改预约日期的,请先撤销预约,再重新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