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
2、收养人婚姻状况
3、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残疾状况
申请条件:
一、符合户口登记政策,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本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收养登记当事人持有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