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接续
1、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部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
2、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二、生活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