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
(一)[申请事项]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结论送达]
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方式:
鉴定结论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按申请鉴定时所留联系方式分别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联系方式需要更改或要求自取鉴定结论的,请及时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联系。
(四)[复查鉴定提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一)[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提交材料]
申请方填写《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申请表》,提交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材料(无需提交初次鉴定时已有相同材料)。
(三)[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应在受理复核鉴定申请后45日内作出,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按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分别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手续办理: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材料、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
(二)[提交材料]
申请方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提交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材料(无需提交初次鉴定、复核鉴定时已有相同材料)。
(三)[结论送达]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结论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四、非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一)[提交材料]
1、《南通市职工非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有效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结论送达]
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方式:
按申请鉴定时所留联系方式寄送给单位。如单位联系方式需要更改或要求自取鉴定结论的,请及时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联系。
特别提醒:
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时,职工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磁共振等影像片)、检查报告等病史材料原件,并准备适当的医学检查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