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6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1年全省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一、5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150.33 元;
二、6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132.65元。
伤残津贴调整方式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Z1=S×(G×70%+X×30%+C1)(G、X、C1≥0)
其中:Z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额。
S——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
G——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1——综合调节系数。
原则上C1=0,当G×70%+X×30%的值低于当年全国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金总体调整水平时,通过C1补足。
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110%,二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105%,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95%,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Z1的90%。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当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的85%和7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