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24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认为温度不达标,怎么检测、退费?
根据《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热力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力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热用户自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其中,室温低于18摄氏度(不含18摄氏度)、高于14摄氏度(含14摄氏度)的,按日减半(或者计量读数的一半)收取热费;室温低于14摄氏度(不含14摄氏度)的,按日免收(或者计量读数的全部)热费。减收或者免收的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二个月内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