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接收核准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0条;
2、《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第8条;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4、《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厦人社〔2018〕246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1、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
2、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办理我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往届本科毕业生;
4、在我市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往届专科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申请材料
(一)往届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
1、报到证原件
2、毕业证书原件
3、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落户承诺书原件(需个人签字。应届毕业生或尚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到学历信息的毕业生需上传)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落户承诺书原件
四、办理渠道
方式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 (http://xm.zwfw.fujian.gov.cn),将地址定位至【厦门市】,在搜索框内输入【毕业生接收核准】,点击【我要申报】并登录即可在线办理。
方式二: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登录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厅--人事人才”服务平台,根据提示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个人信息。
四、其他说明
1.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联系信息: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综合窗口(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二楼);
(2)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及自管档案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
(3)各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相应的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