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减免情况:
1、参保居民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计起付标准。
2、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3、参保居民因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4、参保居民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双向转诊的,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在本市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
根据《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特殊重症疾病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如图所示: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实行限额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不超过1500元、剖宫产报销额度不超过20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住院分娩期间存在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