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包含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和工伤补助,三类补助金可同时享受。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办理住院且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途径补偿后,按全年累计个人自理(含个人自付及自费部分)金额,可享受500-20000元不等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
注:(1)参加江苏省基本医保的互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以江苏省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医疗结算自理费用为参考进行补助;若未进行医保结算的,需先前往医保所在地医保中心结算后进行补助;若无法进行医保结算的,其住院自理费用按照无法结算部分费用的34%进行核算。
(2)参加江苏省外基本医保的互助保障职工,若因病、生育等住院且用医保结算的,按提供资料的自理费用为参考进行补助;若未进行医保结算的,需先前往医保所在地医保中心结算后,按提供资料的自理费用为参考进行补助;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回医保所在地进行医保结算的,其住院自理费用按照无法结算部分费用的34%进行核算。
(3)因交通事故住院且未进行医保结算的,其住院自理费用按本人责任范围内个人需承担住院总费用的54.5%进行核算;因工伤住院的,其住院自理费用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