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资助
第八条 鼓励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 1 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设站单位 5 万元科研资助。
第九条 科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 30%。
第十条 申请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