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申报户口
1、办理须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3)父母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2、办理程序:
(1)一般情形出生申报户口,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2)出生后2年内未申报户口的,或收养、国外出生、境外出生,或情况复杂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3、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1)恢复户口登记前,先到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恢复户口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户口注销记录中的信息一致。
(2)军转干部随迁家属落户本市的,凭军转办出具的随迁家属人员名单、随迁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4)房屋产权证(登记家庭户立户提供)。
三、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1)江苏籍华侨被注销户口的(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户口注销地在南通市以外的江苏籍华侨(不含南通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还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3)非江苏籍华侨来本市就业恢复户口,向市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4)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办理。
(5)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
2、办理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