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
3.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二.办理港澳通行证基本流程
(1).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见和询问。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得分依次进行审批。
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
(5).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三.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
(1).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
(2).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
(3).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4).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四.办港澳通行证的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2).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