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依然是该状态不变;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原则上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材料
1、 内地居民
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照片
当事人离婚证补办需要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7、离婚证
离婚证损坏或不一致的提供。
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及其他办理材料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材料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婚姻登记档案。
3、登记填表
申请人交纳登记费,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发放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并当场发放离婚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