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但由于人员流动频繁,个人账户未及时合并等原因,造成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发现后应及时办理合并或注销手续。
(一)合并
个人账户合并的原则是:封存的账户合并到正常的账户上,正常状态欠缴的账户合并到正常状态并正常缴存的账户上,如账户均处于封存或欠缴状态,则将余额较少的账户合并至余额较大的账户。职工应当和被合并账户的单位联系,由财务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印鉴,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二)销户
职工如在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发现自己有多个账户,应根据上述的合并账户的原则,将被合并的账户办理销户,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时,除了填写正常的提取原因外,另需注明“个人重复账户,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