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7日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九种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