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
(一)各类低速电动车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的低速电动车包括:获得了国家3C认证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管理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备案的低速电动车只包括在2019年10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2021年11月29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应当注册登记的各类低速电动车在车辆所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其中,车辆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在2021年3月8日以前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按照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是注册登记的最后期限,此类车辆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三)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集中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办理时限范围内,到车辆所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免费领取备案号码、备案证明。办理备案时应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凭证遗失的,应当提供车辆销售商家出具包含车辆品牌、购买时间、购买人、车架号等信息的证明。超过备案时限的,一律不再办理。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为临时性管理措施,已备案并发放备案号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时限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备案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的低速电动车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
(六)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办理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