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住申报登记要求
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烟台市对流动人口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来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请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报告承租人信息,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出租房主或本人应当自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及时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要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全面登记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雇主等基本情况并报告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离开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