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
2.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超出《补贴目录》工种范围的由区人社局核定),取得区人社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按300元 /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取证后6个月内在我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再按培训时补贴目录价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个人与培训机构进行约定。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且必须经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鉴定或备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完成数量和考核情况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