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服务和便利: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服务。
(七)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八)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选举及有关公共事务管理;
(九)享受社会福利、临时救助、养老等服务;
(十)办理各种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一)办理各种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车卡、通用乘车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学生票卡、老年人乘车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的购买、转让、营运、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二)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十四)按照规定,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五)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七)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八)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权益、服务和便利。